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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zsb    文章来源:zsb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鲁教基处函(2008)29号

 

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复读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今年5月9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14号),强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再一次明确,“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这项政策,得到了广大普通高中校长、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拥护。但是,也有一些教师和学生反映,部分普通高中还在在暗中积极筹备招收复读班。部分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就公办普通高中之外的教育机构能否举办高中复读班等相关政策向我厅提出咨询。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坚决禁止普通高中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公办普通高中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赞助资助和按国家政策收费而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公共教育资源包括学校品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职员工等。而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其教育资源不属于普通高中公共教育资源。

严禁普通高中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下同),指严禁利用公办普通高中品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举办复读班;严禁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其他任何单位举办的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授课或辅导。公办高中不得在校内外单独或联合其他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

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

以往届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监管。

三、允许基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等临时性措施满足往届高中毕业生复读需要

作为过渡性措施,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等举办高考补习学校,但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得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授课或辅导。现有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高考补习学校任教,必须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四、加强对制止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制止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高中教育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经批准招收复读生的公办教育机构,招生范围由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不准到其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招收复读生。严禁招收复读学生的教育机构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利用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发放奖金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往届生,严禁利用招收复读生乱收费。

制止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班,是我厅今年规范高中办学行为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厅将密切关注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对这项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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